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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腐蚀与防腐协会|发布时间:2019-01-07 00:00|浏览次数:2408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建建〔2019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其他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201914


河南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直至区域整体工程质量的量化评价,并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责任主体强化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试行范围

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洛阳市、开封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在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组织形式

试点区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成立工程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并全面负责所属工程质量评价工作,督促各参建方按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及时、准确地开展工程质量评价工作。

四、评价依据、方式及内容

(一)评价依据

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国家及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

(二)评价方式

采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方式。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含责任主体自评、责任主体互评、社会评价和监督评价。

1. 责任主体自评。主要是建设、监理、施工等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部门,对自身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2. 相关方互评。包括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互评和工程实体质量互评。质量行为互评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中的一方对其他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评价。

3. 社会评价。住宅工程包含工程质量投诉、专家验收、工程获奖、住宅项目业主验收满意度四个部分,非住宅工程包括专家验收、工程获奖、工程质量投诉三个部分。

4. 监督评价。主要是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巡查(暗访)时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评价。

五、评价时间 

工程开工、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后15日内责任主体应分别进行一次质量行为自评、互评,并填写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评价表。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要求,随工程进度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安排或监督计划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质量监督评价。

竣工验收合格15日后不再对质量行为进行评价,工程质量获奖或质量投诉评价截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

六、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区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要组织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详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区域要认真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并将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联动,作为项目评优,企业评先的重要依据。逐步实现质量评价与监督执法相结合,质量评价与标准化、隐患排查相结合,质量评价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

(三)继续加大政府购买专业服务力度,建立专家测评、监管部门执法、施工过程可控、市场优胜劣汰的协同工作机制。

(四)各试点区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各工程质量评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程质量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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